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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什么业务需要文网文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叫网文网文证。它是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一项资质证书,主要是针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可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经营以下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三、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五、网络音乐娱乐;
 
  六、网络游戏;
 
  七、网络演出剧(节)目;
 
  八、网络表演;
 
  九、网络艺术品;
 
  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