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网络文化类资质

文网文-演出剧(节)目、表演

资质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审批机构:市文化局(厅)

有效期限:3年(提前3个月续期)

业务介绍:

    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将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以录音录像的数字化形式登载在信息网络上,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终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


业务范围:

      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5、《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

6、《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