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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39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