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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令)

二、申办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必须包括节目总编负责制,节目内容审查制度,节目监控机制,紧急情况处理机制);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四、申请程序
(一)广州地区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向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要包含上述条件的第一项内容;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根据申办报告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二)填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表格内容要求用钢笔填写),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按上述所列的条件及内容做出审核。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经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五、办事流程:
窗口递交申请报告-->领取申请表-->窗口办文受理材料、出具回执-->承办人审核材料-->处、局领导审核-->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出证-->通知申请单位领证

六、重要提示
由于新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在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根据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已领取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已于同日废止,各领证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